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08号
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环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68504N。
法定代表人:刘跃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附**用代码91500227MA5YYM4AXX。
法定代表人:夏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在交费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继续申请减免诉讼费的相关困难证明。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纬立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常凤
书 记 员 王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