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北屯利仁达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北屯利仁达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085389165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西北路邮政商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瞿燕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MA77UYYRX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北区金山步行街3号楼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阿勒泰市北屯利仁达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存款13022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