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民初55号
原告:尼勒克县财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文化路财政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7号光***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原告尼勒克县财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尼勒克县财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尼勒克县财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娟
人民陪审员 史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