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和润电力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民初27号 原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7号光***1层。 诉讼代表人: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赟,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和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润电力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芦  梦  璇 审 判 员 张  瑀  歆 人民陪审员 刘  树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郝  玲  玲 书 记 员 努丽娅皮克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