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民初29号
原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7号光***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赟,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能电力公司)与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凤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