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02民催14号
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街道翠苑新村19幢4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收款人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绍兴解放南路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元、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014234、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尉子靖
人民陪审员 金月琴
人民陪审员 张穆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梅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浙0602民催14号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收款人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绍兴解放南路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元、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014234、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浙0602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尉子靖电话:0575-89192284
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越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12000
来款方式:收款人孔纯超6228480018007858873
付款账户嘉善农商行罗星支行(3868)
汇款日期:2019年8月15日金额:800元(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