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财保10号
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翠苑新村19幢4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光。
被申请人: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1051号8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汪裕林。
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140万元。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绍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尚壹零伍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小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