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6272号
原告:绍兴上虞名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里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QR8R。
法定代表人:蒋小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钰、贾飞龙,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街道翠苑新村19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59168373。
法定代表人:陈明光。
原告绍兴上虞名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名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上虞名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名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2元,减半收取计5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丽鸣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阮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