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4241号之一
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沙咀村特**。
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云。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已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48元,减半收取7,2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74元,由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博骏
书记员何浈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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