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42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沙咀村特**。
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云。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4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博骏
书记员何浈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