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兆瑞超强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16107号
原告:武汉兆瑞超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6栋6单元13层06室2017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兆瑞超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兆瑞超强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兆瑞超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涂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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