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铭禹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秦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8361号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19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6030434J。
法定代表人: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徐强。
被告:秦浩,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秦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8元,由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乐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彦博
书 记 员 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