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铭禹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铭禹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7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铭禹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青口镇海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赣榆区。 ***铭禹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苏0707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铭禹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02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其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后果。 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2023年4月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X××**”号机动车,因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故本院暂未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赣榆区××镇×××路×××××号楼×**×××室的不动产,因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故本院暂未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系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3年4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3年5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未执行完毕案件9件。 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询问周边群众有关被执行人的状况及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以电话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07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祥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曹 宇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