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3562号
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76480668C。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被告: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惠州市下角祝屋一巷3号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4242P。
法定代表人:刘德新。
被告:惠州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下埔路24号财政信托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046486XK。
法定代表人:刘伟仲。
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3.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费计2786.84元,由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友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玉婷
书 记 员 陈博风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3562号
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76480668C。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被告: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惠州市下角祝屋一巷3号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4242P。
法定代表人:刘德新。
被告:惠州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下埔路24号财政信托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046486XK。
法定代表人:刘伟仲。
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3.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费计2786.84元,由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友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玉婷
书 记 员 陈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