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角祝屋一巷3号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兴。
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横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横巷村。
法定代表人张锦添。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横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横巷村民委员会支付624546元及利息273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645元。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横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本院扣划博罗县龙溪街道横巷经济联合社名下博罗县龙溪镇横巷村民委员会的437808.26元作为本案案款,剩下226699.74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100000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126699.74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3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横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肖志明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易霞
书记员郭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