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某某诉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332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团结路团结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赵百刚,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