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332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团结路团结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赵百刚,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