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332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团结路团结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百刚,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滦县。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天钢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