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904号
原告:成都建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沙坝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温博,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建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建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成都建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