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执158-1号
申请人: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执15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4980129423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国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冉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