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执158-3号
申请人: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执158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4980129423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国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