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1民初2203号
原告: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系原告公司的创始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广汉市环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伍伦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