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腾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
法定代表人:杨龙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尉,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祥云县三只小猪农庄,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庞赵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腾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祥云县三只小猪农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98934.15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赵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濮进华
审判员 屈永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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