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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腾冲市来凤山管理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3208号
原告:**1(曾用名段某),男,201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法定代理人:**2,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洪,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济,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市来凤山管理所,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山源社区来凤山小区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343273776XR。
法定代表人:张军邦。
被告:云南腾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山源社区范家坡小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69AL99。
法定代表人:杨龙洲。
原告**1诉被告腾冲市来凤山管理所、云南腾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增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