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西原环保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298号之一
原告:西原环保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CHOHIDEO(长英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茵。
原告西原环保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工程款245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245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工程款32425.58元。2020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原环保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64元,减半收取计305.32元,由原告西原环保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西原环保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975元,本院退回4669.68元给原告西原环保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竹
审 判 员  杨 曦
人民陪审员  邹健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