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322执711号之三
在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做出的(2020)晋03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所有的盂县德业居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xxxx;不动产权证号:*(xx)盂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盂县德业居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xxxx;不动产权证号:*(xx)盂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的划拨土地(不动产单元号:x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剩余的货款人民币1098616.4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我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322执7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张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