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执6426号
本院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谢蕾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胡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