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322执711号之二
在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盂县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做出的(2020)晋03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有划拨土地(不动产单元号:XXXXXXXX,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盂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盂县供热公司所有的划拨土地(不动产单元号:XXXXXX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盂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里,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张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