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5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路云盛路1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94255157。
法定代表人:卢健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华,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7925Q。
法定代表人:胡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桥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利安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公路桥梁公司对***所欠顺利安公司的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28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路桥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为公路桥梁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直接选择起诉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条已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该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再结合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规定,可推出实际施工人可起诉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且在本案中公路桥梁公司、***之间的转包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的相对性也减弱。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是由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包给公路桥梁公司所承接的市政工程,后公路桥梁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2018年1月4日***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顺利安公司完成。由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已将有关工程款支付给公路桥梁公司,但在本案中公路桥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工程款付清给***,且公路桥梁公司、***在一审时对顺利安公司的主张并未提出反驳意见。顺利安公司向***追讨工程款时,***以公路桥梁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案涉工程款。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公路桥梁公司对***所欠顺利安公司的工程款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路桥梁公司答辩称,一、因公路桥梁公司与顺利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公路桥梁公司亦非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顺利安公司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存疑,公路桥梁公司认为顺利安公司与***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公路桥梁公司利益的情形。通过与项目部核实,公路桥梁公司从未与***有任何转包或分包协议。二、从顺利安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无加盖了公路桥梁公司公章或者项目部公章,所有证据均是***和顺利安公司之间形成的证据文件。一审认定公路桥梁公司与顺利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未作答辩。
顺利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顺利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80640元(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后顺延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公路桥梁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路桥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顺利安公司与***于2018年1月4日签订《劳务承包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将县道X494大水线标志标线修复工程分包给顺利安公司,合同工期为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2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劳务工具。
顺利安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后,***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如下:兹有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工程名称:县道X494大水线标志线修复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现商议结算总金额为288000元(不含税);此款必须于2019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顺利安公司黄庆焯的个人账号;若逾期支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罚息。
上述工程款经追讨无果,顺利安公司遂于2021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工程款的付款主体;二、欠付款项的清偿。分析如下:
一、工程款的付款主体。
顺利安公司与***签订的《劳务承包分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县道X494大水线标志标线修复工程分包给顺利安公司,顺利安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后,***应对本案拖欠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公路桥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公路桥梁公司与顺利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公路桥梁公司既非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也非合同相对方,顺利安公司诉请公路桥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欠付款项。
1.工程款本金。根据顺利安公司提交的《欠条》,顺利安公司与***进行结算后,***确认尚欠顺利安公司工程款288000元,故顺利安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288000元,理据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利息。***未依约及时向顺利安公司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顺利安公司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顺利安公司与***在《欠条》中约定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故一审法院认为***应向顺利安公司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顺利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28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顺利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9.6元,减半收取计3414.8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公路桥梁公司应否对***所欠顺利安公司的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为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求偿权得以实现,该条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工程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资格。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顺利安公司承包的县道X494大水线标志标线修复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工程发包方系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路桥梁公司与顺利安公司之间既无合同关系,又非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顺利安公司要求公路桥梁公司对***所欠顺利安公司的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顺利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吴媛媛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超琳
书 记 员 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