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市区乌昌辅道刘长洪租赁站与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885号
原告:新市区***道***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清,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关文勇。
被告:**,男,汉族,。
原告新市区***道***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新市区***道***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道***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道***租赁站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4690.64元),由原告新市区***道***租赁站自行负担25元,向原告新市区***道***租赁站退还4665.64元。
审  判  员   妥 静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