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市区乌昌辅道***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乌昌辅道***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辅道**省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南路**(**1丘****)/div>
法定代表人:关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乌昌辅道***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86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448873.9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63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建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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