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40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七连职工,住。
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系用代码:9165230022921076X0,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关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957.6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卢文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