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401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九连职工,住。
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关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158.48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158.48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甲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