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3民初1208号

原告:***,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嘉和广场第11幢22层A2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24元,减半收取71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