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3民初1208号
原告:***,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嘉和广场第11幢22层A2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24元,减半收取71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