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4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巴克什营镇。
法定代表人:吴泽,职务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原审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学敏,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机场新区南段嘉和广场第11幢22层A22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德存,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典
审 判 员 马 莉
审 判 员 陈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荻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