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国丰、中世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财保79号
申请人:郑国丰,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中世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237。
法定代表人:余伟,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郑国丰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世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国丰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世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国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学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