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8869262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2号楼地下一层B056、B057、B058,统一社会学信用代码:9111010555144016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国***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