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8869262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2号楼地下一层B056、B057、B058,统一社会学信用代码:9111010555144016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国***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