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91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2号楼地下一层B056、B057、B0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新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国***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骨架焊接人工工资30000.00元加上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来回讨要工资的路费4000.00元合计34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26日带领老乡5人跟领导***一起来到被告施工现场宽城满族自治县第四中学一中家属楼19#楼进行电梯工程的焊接工作,直至8月24日电梯骨架焊接结束,我们向领导***索要工人工资,没有工资支付我们,我们说因为被告***没有支付给他,所以他也就没有办法支付我们,后来我们工人来到被告所住的地方现场要钱,被告***和***商量于8月26日先支付1万元作为回家路费,让我们先回家,其余的等9月1号工程款下来在进行支付,如果***不支付,他肯定付给我们有录音为证。我们在9月1号给付清。我在9月1号之后给他打电话他就开始各种拖,因为我们是安徽芜湖人来一趟不容易,开始说这有毛病那有毛病,又没有验收什么之类的,后来我们就说如果一开始你不答应付钱我们不走,我们走的时候是您答应的付清的36000这个我们现在只能找你,因为我们和***也不是很熟,***家在哪我们也找不到,只能找你,因为你当初不答应我们不会走,也是你说的,***不付款,你来付,更何况您并没有支付给***,我们要去现场拆了我们焊接的电梯骨架,毕竟我们是来要钱的不是真的拆我们就报警了,后来警察也过来了,也联系了被告,被告又说没有验收,验收了才会付钱,让我们继续等,然后民警孙警官联系被告,被告继续说验收了才能付钱,真不行让我们去劳动局,我们只能去劳动局,2020年9月份提交的上去的直到2021年春节也没有信息,被告于2021年2月3日给我打电话说现在由政府接手,并且年底前可以支付给我们,要我们出示当初的人员工资表,因为我们工资远远不止,然后我们一直等,原告他又骗人他是怕我们过年过来闹事,才这么说的,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我们于2021年3月18日再次过来讨要劳务工资,这次***都不出来了,公司门也关了看不见人,而且我们当初所焊接的电梯骨架玻璃已经安装玻璃的。无奈我们再次去了劳动局,劳动局说要走程序得半年多,最后还是到法院强制执行,还不如直接起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敬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30000.00元,根据原告**所提交的2020年8月份考勤表,原告所主张的工人工资包括**、***、***、***、陶方报、***合计六个人工资,本案当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页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