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983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北京浩天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O1N9Q113,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5号院2号楼6层089。
法定代表人:余金水。
被申请人:北京浩天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U80B973,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路与晏婴路交汇处向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宏永。
被申请人: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OOEEYD4E,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95。
法定代表人:毕春哲。
被申请人:淄博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PRDB08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16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凯。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天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浩天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天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浩天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宗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