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与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6027号
原告: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宝林,董事长。
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桐昊,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彦言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