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998号
原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龙经济开发区20号3号楼A-58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YD4E。
法定代表人:刘桐昊,经理。
被告:山东金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34-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T4XCPIU。
法定代表人:李金,经理。
原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