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02民初259号
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为2384元,由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