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50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邢台平乡县,组织机构代码73025481-1.
被执行人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统一信用代代码91130500058178178L.
法定代表人:翟毅。
衣述光申请执行邢台市中基饮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82275元及利息。魏新勇于2016-10-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目前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此,应对被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503执1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廷恩
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
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