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莱恩斯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576号
原告北京莱恩斯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懿衡,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平乡镇邢临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莱恩斯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莱恩斯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莱恩斯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莱恩斯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5元,减半收取2097元,由原告北京莱恩斯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菲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