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2民初841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应建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工大科技园孵化楼A栋外墙涂装工程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惊了工程施工,完工后,被告仅结算部分工程款,尚有工程款及质保金未结算。2016年5月28日,被告***一工抵确认单的形式用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房屋抵顶工程款,但至今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省邢台市澳德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0元,本院不再收取。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