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435号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后湖工业聚焦区。
被告: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北滨河路甲1号111室。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