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435号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后湖工业聚焦区。 被告: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北滨河路甲1号111室。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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