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435号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后湖工业聚焦区。 被告: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北滨河路甲1号111室。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科恒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森唯(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