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1226号
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388号院3号楼-1至1层4**102(1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YPQT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540(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97KL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监事,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出具(2022)京0118财保2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鸿家园支行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4420元。
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便利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鸿家园支行xxx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