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0414号
原告: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睿豪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璟欣,经理。
被告: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鑫苑鑫家东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鑫苑鑫家东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睿豪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睿豪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邹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