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97号
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388号院3号楼-1至1层4**102(1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YPQT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540(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97KL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鸿家园支行账户下人民币94420元。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鸿家园支行110XXX16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4420元。
案件申请费964.20元,由申请人北京美筑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