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廊坊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91财保15号
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廊坊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廊坊市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廊坊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2204.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2204.41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3331.02元由申请人燚鼎(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